我向王某了解到,她每周工作时间约48小时,全年无休,月薪仅1500元,并且单位每个月都会在工资里扣除十元钱,号称是“爱心基金”。此外,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听完她的诉说,我既同情又愤慨,立即协助王某向静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美容美发店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一再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声称与王某之间只是承包劳务关系,王某并非他们公司员工,而且王某是出了店之后再受伤的,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基于对方的观点,我认为,申请人每天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八小时以上,且并非按时计酬,工资是按月发放的,通过银行转账,每月该笔款项的名称是“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接着,我向单位代理人询问,为什么单位每个月都会从王某的工资里扣除十元钱。单位解释那十块钱是一个员工爱心基金,是统一规定每个员工都要扣除的,用于帮助店里遇到困难的员工。这与对方之前的说辞自相矛盾:被申请人口口声声否认申请人是他们的员工,但是为什么又在申请人每月的工资内扣除十元钱的所谓员工爱心基金?如果不是你们店内的员工你们有什么权力去扣除她的服务报酬去帮助你们店内的困难员工?
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承诺一次性给付王某一万元。次日,王某就收到了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并非一纸空文,不能因为行业特殊或者依仗一些所谓“行规”就可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去欺压劳动者。
张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