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阿蒙已数年欠交物业管理费高达万余元,虽然物业公司经常登门催讨,但他始终一文不付。物业公司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限期付清全部欠款,并且支付欠款数额10%的违约金。阿蒙也说出了一番拒交管理费的理由,最终归结为一句话: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公司在管理服务上存有诸多问题,我不愿意出钱购买这种不合格的服务。
一审法院判决阿蒙付清从第一笔欠费起直到诉讼为止这一期间内全部欠租。阿蒙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他不仅仍坚持原先的主张,还说服务合同早就期满,合同期之外的物业管理费与他无关。市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院专业审判房地产案件的彭辰法官分析了判决的理由。第一,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力,按期交付物业管理费是合同约定的业主的义务。阿蒙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管理上存在问题,可以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交涉或主张权利,但不能成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第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以后,鉴于当时的具体情况,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订立托管协议,按原合同再延续服务管理一年,这一做法于法无悖。对于业主而言,按约交费是合同确定的义务。第三,物业公司要求阿蒙按照欠交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上的“逾期交费支付违约金3‰”,意思不明确。这一约定无法得出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的结论,更何况双方本身对此还存有异议。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最后提醒置有各类私房的业主,如果对物业管理方面持有意见,应及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一味拒付物业管理费,是无法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的。
潘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