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引入强制轮流制,要求发行结构性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每4年必须更换评级机构,以减轻金融机构对评级机构的依赖。
当持有评级机构5%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机构同时拥有被评级机构5%以上股份时,评级机构有义务进行公示。
当投资者因评级机构的故意所为或重大过失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起诉评级机构。
评级机构每6个月需要对主权信用评级作一次复审,而不是现在的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