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高先生用个人信用卡交付业务款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高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不应支付相关赔偿金。高先生则表示,一直以来,公司要求自己和相同岗位的同事用信用卡交付业务款,公司为此主动提供POS机作为转账工具。自己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给予赔偿。
经高先生申请,法庭同意高先生的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三位证人都曾在该公司担任速递员。第一位证人说,日常工作中,如果收取客户大额现金的话,为安全起见,会先将钱款存入自己银行账户,之后去公司刷卡,在公司POS机上完成转账付款。第二位证人表示,公司鼓励员工这样操作,还专门就此进行过培训。第三位证人则称,公司一直鼓励员工刷卡,说刷满一定金额可以免手续费。三位证人都表示,刷卡付款是在有公司收款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操作的,公司从来没有要求他们承担过刷卡手续费。
法庭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快递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应支付高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750元。法庭认为,首先,作为管理者,原告在收取员工交付的业务款时,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的不当行为。然而庭审查明,被告在职期间多次用信用卡支付业务款,原告均未予以制止。其次,被告方证人到庭证明,原告公司长期默许员工以刷卡方式交付业务款,没有员工因此受到违纪处理,也没有员工因此承担刷卡手续费。法官表示,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纪,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应当依法对被解职的员工作出赔偿。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