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源
统一筹措分类运营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此次并轨的范围是各区(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特指区(县)政府出资组建专门机构投资建设筹措的房源和按规定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房源,不包括由企事业单位或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并供本单位职工租赁的房源。并轨后,相关房源由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统一筹措和运营,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区(县)人民政府制订计划时,应当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任务目标要求,安排一定比例小户型、简装修、租金适当的适用适配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已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应当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
除由区(县)建设筹措的廉租房、公租房外,市筹房源中,市属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收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但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市房管局可在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中安排部分适配房源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申请
区(县)受理审核
目前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街道(乡镇)受理申请,街道(乡镇)和区(县)两级住房保障机构实施审核,通过审核的对象由区(县)组织选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区(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并实施审核,通过审核的对象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直接组织选房配租。
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属于政府职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统一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实施;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在街道(乡镇)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受理申请和对象资格初审工作。
根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差异性,供应配租工作仍分别实施: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市廉租住房有关规定,租赁定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配租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规定实施。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租赁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配租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配租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