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几个小时之内,先后两个内容完全相反的决定,有两个没想到:第一个没想到的是,仅仅因为发帖的数字不准确,就被扣上了发布虚假信息的帽子给予行政处罚,这显然是有悖于法治原则与精神的;而第二个没想到的是,公安局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立即公开向当事人及社会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错误,这恰恰体现了一种法治精神。
坦白地说,就公安局而言,做出前一个决定,是非常容易的;而要做出后一个决定,就不那么容易了,甚至有可能是非常“痛苦”的,是需要极大的勇气、承担极大的风险的。因为一旦承认自己的错误,会引发一系列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可能连砀山县公安局自己也没有想到的是,当他们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后,非但没有招来严厉的批评,相反却赢得了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赞扬,认为砀山公安局用勇于自我纠错的实际行动,表明了虚心接受群众监督的认真态度,也捍卫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安徽大学教授芮必峰先生在转发微博的同时,接连发出两条评论:“大赞宿州砀山公安局纠正错误的勇气、实事求是的作风,尤其是在当下的语境下,作出这样的决定不易!”“宿州砀山公安纠正错误的勇气、实事求是的作风是对法治精神的真正弘扬。”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就执法机关而言,在工作中难免会发生错误,关键是在发现错误后,有没有实事求是地看待错误、纠正错误的勇气。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错误后,不但不坦白地承认错误、不努力去纠正错误,相反却百般辩解、推诿,甚至隐瞒事实,有的还打出“维稳”的旗号,作为拒不改正错误的理由。结果是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严格公正执法是执法机关的职责,而严格公正执法包括了一旦发现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要有承认错误、纠正错误的勇气。知错能改也是一种法治精神的体现。 殷啸虎(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