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在休养的第3个月末,当老王拿着病假单到公司时,迎接他的竟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老王当月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激动的老王找到公司人事,说自己当月还在休病假,人事主管却称因老王未提前递交病假单,属于旷工行为,坚持开除了老王。
气愤的老王向劳动仲裁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补足少发的工资和社保。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有关于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老王也知晓该规定,故认定公司辞退老王的行为合法,不支持老王的诉请。
心情沮丧的老王联系到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中心律师告诉老王,公司在没有为他申报工伤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将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中心律师为老王免费代理了此案,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中心律师指出,公司既没有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请假程序的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工伤职工必须先交病假单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加之老王在休养的前2个月都在月末递交当月病假单,公司也是认可的,而第3个月公司却认定其为旷工。因而,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在老王发生工伤后,公司并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对此,公司没有尽到对工伤职工的法律责任。因而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审法院接受了中心律师的主张,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项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认为公司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判决支持了老王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社保的诉请。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老王最终重回岗位。不过还是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遭遇到工伤,应及时向单位递交病假单,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沈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