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老义正词严的坚持下,旅行社没有再强行让他缴纳“老年费”,马老和老伴如期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用餐时,因饭店内楼梯台阶湿滑,马老不幸滑倒致右手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结果本想饱览美景的马老提前结束了游程,和老伴回到家乡进行康复治疗。
马老回到家乡治疗期间,多次与旅行社协商处理。旅行社同意退还马老未完成游程的团费,但是拒绝对马老的受伤承担责任。
伤愈后,马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行社支付医疗费6000元。旅行社答辩说,由于马老没有交纳“老年费”,所以不享有额外的特殊服务。他是在饭店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与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他认为是地面湿滑致其摔倒的那他应该起诉饭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按规定支付了有关费用,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7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旅行社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此由于被告指定用餐的饭店楼梯湿滑,导致原告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
杨波(本栏由CCTV12《法律讲堂》供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