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公平正义应当体现合法性。我国宪法第44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显然,退休之后不领养老金、再去打工的建议,明显违反了宪法关于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的规定,并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社会公平正义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都明确将“老有所养”作为建设和谐社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基本目标。一旦退休之后依然要靠自食其力来养老,显然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不具有正当性。
再次,社会公平正义应当体现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注意到,该专家教授的建议经媒体披露后,受到了民间舆论的普遍质疑和尖锐批评,有的话语甚至是极端偏激,但从中也折射出这些建议不符合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背离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与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时指出,“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延迟退休及养老金改革涉及到全社会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这样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显然不是个别脱离社会实际的专家教授闭门造车所能解决的,而是应当广泛听取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养老金改革的圭臬,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权利,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之忧。 殷啸虎(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