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张强从办公室出来后,并没有如约去收银台付款,而是再次直奔出口。超市工作人员见状,立即进行追赶。谁料,张强慌乱中从出口处的台阶上摔下,导致头部摔伤,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张强认为自己的受伤完全是超市工作人员所致,理应由超市负责其全部的医疗费。超市却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强将超市告上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究竟谁是受害者?究竟谁应该为那2万余元的医药费买单呢?
【嘉宾律师点评】
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 汤容滨律师
所谓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责任有四个必须具备的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2.损害事实的存在;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权益受损方才可能被法律评价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张强趁人不注意时将超市的商品放入自己的背包并且没有付钱就走出来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张强放入背包的商品由于没有付钱直接导致超市的财产权遭受损害的事实;张强的违法行为与超市的财产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强明知这种违法行为可能会使超市的权益受到损害仍然积极希望其发生,属于故意为之,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张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因此构成侵权。超市是张强侵权行为当然的受害者。
再看超市方面,张强虽然能够证明自己头部摔伤这一损害事实,但是,超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追赶的行为属于行使法定义务,不具有违法性,且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错。超市的行为显然就不构成侵权了,相应地,张强也就不能被评价为受害者了。
从表面上看超市和张强都有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失。但超市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张强那2万余元的医药费只能自己买单。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