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想,小张在家养病才一周时间,竟收到了来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声称,小张现在仍然处于试用期内,其录用通知中明确载明小张必须达到身体健康能正常上班的要求,现小张由于身体问题不能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面对如此巨变,小张来到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待了小张,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中心律师决定为小张提供法律援助。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中心律师代理小张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中,中心律师表示,小张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试用期之前是经过公司体检的,体检报告也显示小张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完全符合入职的各项要求,正是基于此公司才与小张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张此次生病完全是在工作之后,虽然小张仍然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但并不能把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发生的得病事由归结于不符合录用条件。针对公司辩称的小张在试用期不能享受医疗期的主张。中心律师表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权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无过错解雇试用期员工也证明了试用期员工是可以享受医疗期的。根据上海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三个月,小张要求一个月的医疗期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此要求公司恢复与小张的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庭审理,仲裁庭支持了中心律师,裁决公司与小张恢复劳动关系。
中心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律规定试用期是为了给劳动关系双方一个相互了解的时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仍然有权享受作为一名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张宗法 (本文由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