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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蕙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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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1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洁蕙说案
因为避孕套引发的强奸案
洁蕙
  这是2008年发生的一起强奸案。该案的男女双方本来是谈恋爱的男女朋友,结果,却因为一个避孕套,不仅分道扬镳,还对簿公堂。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中男的叫王英武,当时30岁,是一名科研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为人也和善。女的叫秦丹丹,当时28岁,是个在读研究生。他们经人介绍恋爱数月后,一天晚上发生了性关系。没想到,事后,女方竟然跑到派出所报案,称男方强奸了她。

  对事情的经过,秦丹丹这样陈述:她和王英武确实是在谈恋爱。那天晚上,在王英武的宿舍里,男友提出要和自己发生关系,她一开始不同意,但经不住男友的软磨硬泡,只得提出要求,那就是王英武必须带上避孕套才行。王当时一口答应,两人才开始缠绵悱恻起来。但是,最后王英武却没有信守承诺,在关键时刻偷偷取下避孕套和秦丹丹发生了性关系。事毕后,秦丹丹非常恼火,觉得男方欺骗自己,让自己在没有任何避孕措施下发生性关系,极为不负责任。一气之下和王英武提出分手,还去派出所告男方强奸自己。

  王英武承认了秦丹丹指控的所有事实,但他并不是故意要欺骗秦丹丹,他请求秦丹丹能原谅他。可这秦丹丹偏偏是个较真的人,她坚持要求警方依法办事。

  这下也把王英武惹恼了,不就是没带避孕套嘛,和女朋友发生性关系那也算强奸?

  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警方竟然认为男方王英武涉嫌构成了强奸罪对其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王英武的父母得知此事,赶紧为儿子请了律师,替他做无罪辩护。

  法庭上,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实质在于,对于发生性关系女方是愿意的,男方没有强迫她,至于戴不戴避孕套,那是具体的细节问题,不影响本案的根本性质,所以,这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公诉人坚持认为王英武构成强奸。他们还是从强奸罪的定义来分析。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秦丹丹愿意与王英武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是:王英武必须佩戴避孕套,如果王英武不戴避孕套,秦丹丹是不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可王英武却使用欺骗的手法,在让秦丹丹误以为他佩戴了避孕套的情况下,与秦丹丹发生性关系,这显然是违背了秦丹丹的意志,完全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判定强奸罪成立。因为主观恶性不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决王英武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这个案子也给很多恋爱中的男女提了个醒:要懂得彼此尊重。

  洁蕙 (本文中人名皆为化名,由CCTV12《法律讲堂》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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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受害者?
因为避孕套引发的强奸案
自残怎能定工伤
病在试用期
致读者
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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