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母亲不幸去世,从此这个家庭就没有平静过。因为老房是租赁房,母亲去世后,老二一直想将户主改为自己,怎奈遭到老三和老大的坚决反对。老二便百般阻挠老大在小间居住。先是断水、断煤气,然后将小间内的家具砸坏。发展到后来竟将房门锁调换。无奈之下,老实巴交的老大只能到大姐家中栖身。不久大姐的女儿生了对龙凤双胞胎,姐姐家无法居住,在老三帮助下把门锁撬坏回到老房子内。老二见状试图赶走老大,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备受委屈的老大在老三的陪同下与老二一起到电视台讨个说法。老二对自己的错误丝毫没有认识,振振有词地指责老大应该住到女儿家。老大的女儿与公婆挤在两室户的房子里,住房也很困难。
听罢三兄弟诉说,我认为他们的老房是租赁房,老大户口在该房内,且他处无房,应该居住在老房内。老二属无理阻挠老大居住,侵犯了老大的居住权。我批评老二太不讲道理,同室操戈。最后,我给了三人调解方案:一是维持现状,老二不准干扰老大的居住权;二是考虑到大家的情绪和身体健康,如果老大在外租房,房租由老二支付。如果老二在外租房,房租由老大支付,但租的房子必须在环线内;三是如果条件符合,可以向街道申请廉租房,房租由另一方支付。三个兄弟接受了,答应回去好好商量。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的关键点在于老大是不是对老房享有居住权。这就要从老房的性质、老大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情况及老大是否在他处享有福利分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本次纠纷所涉及的老房是公有住房,也就是老百姓说的租赁房。在2010年母亲去世前,老大就长期居住,户籍也迁入了房屋,老大在上海市也无其他住房。结合上述情况,老大应为该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因而对该房是享有居住权的。
纠纷中老二认为老大应该住到女儿家,是没有依据的。上述规定中其他住房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而纠纷中老大的女儿家是房屋不是老大所有的房屋,所以老二对老大的指责是毫无理由的。
柏阿姨对老二批评“同室操戈,相煎何急”,可谓一针见血。柏阿姨提出的三个调解方案在充分保障老大对老房享有的居住权利的基础上,也考虑了老二的情况。在第二个调解方案中柏阿姨考虑到大家的情绪和身体健康,提出可以让老大在外租房,房租由老二支付,这样既可以使老大有房居住,又可以让老大和老二分开居住,减少矛盾。当然本次纠纷如何妥善解决还是要以三兄弟一起商议为准,柏阿姨的调解只是给三兄弟指明了方向。本次纠纷的实质还是那句话“同室操戈,相煎何急”。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