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徐先生的父亲突发心脏病过世,母亲将这些事告诉了徐先生,徐先生找亲戚朋友借了些钱,再加上自己的积蓄,凑够了180万元,打算赎回房屋,但郑先生不同意,并称要赎回可以,以市场价来结算。徐先生和其母亲只好打官司。
庭审中,郑先生辩称徐先生拿出的《合同书》虽然是自己签字的,但约定的是徐先生的父亲有权协商赎回A处房屋,这个权利是有人身性质的,徐先生和其母亲作为他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是无权要求赎回的。同时这里约定的是协商赎回,而不是必然可以赎回,如要赎回,应以市场价回购。
针对被告郑先生的辩称,律师提出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徐先生的父母与被告郑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徐先生的父亲虽然已将A处房屋过户给被告郑先生,但是双方在《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于付款等内容未作出约定,被告郑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依照该买卖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而且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还签订了《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徐先生的父亲可有条件的购回该房屋。这表明双方真实意思并非房屋买卖,而是以买卖形式担保债务履行,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权利义务。郑先生辩称的《合同书》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从法律的角度看,徐先生父亲与郑先生是借贷法律关系,相关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徐先生父亲本人的人身权利,徐先生及其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在上诉期内,被告郑先生提起上诉,现在本案还没有结案。但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诚实信用原则在审判中的应用并不只是个案,而是广泛适用于民事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诚信不单是挂在嘴上的口号,更是写入法律的规定,希望有一天我们的社会成为人人诚信的诚信社会。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