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金康介绍,依据地方组织法,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必须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闸北、静安“撤二建一”后,新的静安区人大代表选举日拟安排在3月上旬,区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时间拟安排在3月下旬。为此,《决定》规定: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6年3月上旬选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同时,依据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依法重新确定。因此,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重新确定。
选举法第11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依据新的静安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区域内单位等实际情况,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351名。
此外,为使静安区人大与本市其他区、县人大换届时间一致,减少选举成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解释,《决定》明确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22年本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