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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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8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卖房有纠纷 调解化争议
黄华明
  前段时间,纪先生通过想出售名下的一套住房,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小王知道后,就介绍了自己的朋友蒋女士购买。因为纪先生和小王平时关系处的不错,对他很信任,在和蒋女士谈妥购房事宜后,通过蒋女士认识的中介朋友,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当天纪先生就将房屋交付给了蒋女士。

  在蒋女士付了一部分房款后,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来说好的四个月内,全部购房流程走完,这样纪先生就可以拿到全额房款。但由于蒋女士原来名下还有住房未售出、贷款等原因,四个月后,双方仍未能过户。虽然那时房价已涨了不少,但纪先生本着诚信的态度,还是同意蒋女士再过两个月过户的要求。但两个月过后,两人相约过户时,蒋女士又提出由于税收政策有了新变化,要求重新审税后再过户,因此当天双方仍未完成过户。

  纪先生对蒋女士的行为提出质疑。在纪先生找到我们后,在我们的询问下,纪先生才将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从中介处取回,而上面大部分内容都是空白的。之后,在我们的代理下,纪先生将蒋女士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我们提出,由于蒋女士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过户,过错在于蒋女士。虽然之后纪先生也同意了蒋女士两个月后过户的要求,但到期后仍未过户的原因还是蒋女士的问题,可见纪先生是善良的售房人,相反蒋女士自恃纪先生已交付房屋,就无故拖延过户、银行贷款的时间。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蒋女士向纪先生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和剩余房款,纪先生在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给蒋女士。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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