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在家排行老四,上面有三个姐姐,下面有两个弟弟一个妹妹,一家九口人靠父亲的手艺养家糊口。吴女士17岁那年,父亲不幸罹患肺癌,懂事的吴女士毅然承担起照料父亲的重担。吴女士的精心照料让父亲感动不已,于是父亲临终前将家中珍藏的黄金首饰交给她。父亲去世后,三位姐姐把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除了房产还包括父亲交给吴女士的金银首饰。法院最终支持了房产分割的诉请,对分割金银首饰的诉求,法院则认为这属于父亲对吴女士的赠与,不属于遗产。三个女儿的官司令母亲伤心不已,从此与她们断绝了来往。怕日后子女争夺房产,母亲就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留给了大儿子,也就是老五,并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由于父亲的去世,家里没了经济来源,于是吴女士拿出父亲给的金银首饰,让母亲贴补家用。不久吴女士响应政府号召,到崇明农场务农,后在农场结婚生子。女儿长大后,根据知青政策,女儿的户口报到了母亲处,吴女士从农场返城后,跟母亲住在一起,同住的还有老五。
2002年老房动迁,分了两套安置房,一套归老五,一套归母亲和吴女士的女儿。自此吴女士一家便与母亲一起在安置房内居住。2005年母亲和吴女士签订了协议,约定母亲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赠与吴女士,吴女士承诺为母亲养老送终并办理后事。之后母女一同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人改为吴女士与女儿,吴女士为母亲购买了墓地。
2012年母亲去世,由于落葬必须要所有的子女签名,其他人都签了名字,唯独弟弟老五提出要对母亲的房产进行分割,否则不签字。这样,吴女士拿出母亲的赠与公证书,此时兄弟姐妹才得知母亲的房产已经归吴女士一人所有。老五顿时大发雷霆,他也拿出母亲1990年的遗嘱公证,声称母亲的房产应该归自己。姐弟俩争执不下,老五一怒之下甩手回了家。母亲落葬的事就此耽搁,其间也经历了法院诉前调解和社区司法调解,但大家一直谈不拢。
母亲一天不入葬,吴女士的心一天不得安宁,无奈之下到电视台要求调解。因为老五阻扰母亲落葬,现场观众纷纷指责老五:一是遗产分割与母亲落葬是两回事;二是母亲1990年的遗嘱,是当时的老房子,此房产在动迁前政府已经作价收购,金额很小,估计不到一万。现在母亲赠与吴女士的房产是政府的安置房,与老房子无关;三是法律规定老人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老五以此为由阻扰母亲落葬是很不应该的。最后在大家的劝说下老五当场对自己的做法向九泉之下的母亲赔礼道歉,并表示会尽快促成落葬事宜,让母亲入土为安。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父母遗产的继承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父母后事的办理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关联性的。本次纠纷中老五以对遗产继承一事有异议为由,阻扰母亲落葬,于情,不顾母亲养育之恩,于理,有违老人百年后落土为安的常理,于法,母亲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他人无权横加干涉。当然,本次调解最终的结果是好的,老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答应尽快促成落葬事宜,让母亲入土为安。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一位老人生前立了很多份遗嘱,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每一份遗嘱的内容都不一样,那么在老人百年后,以老人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来继承老人的遗产。在这个法律条款中,特别说明了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其特殊性,即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即使是在公证遗嘱形成后被继承人所立的,但这些形成在后的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若老人在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后来又不想按公证遗嘱的内容来处分自己的遗产,那么老人可以去公证去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另外,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马海燕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