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结婚初期,婆婆对儿媳还是接受的,双方也没有什么矛盾。由于家里只有一套一室户房子,石女士与丈夫便在外租房住。不久石女士怀孕了,婆婆考虑儿媳在外不方便,就让他们住回家,每天变着花样让儿媳吃好,休息好。日夜想着当爷爷的公公更是喜不自禁,整天乐呵呵的,围着儿媳转悠,令婆婆颇有微词。第一次冲突发生在儿媳怀孕九个月的时候,一天,婆婆随意问石女士有没有存款,生孩子要花很多钱,石女士说原来有五六万元存款,但在老家造房子时用掉了,婆婆突然发火,没钱生什么孩子,石女士很委屈,在一旁落泪。这时恰好公公走进来,见状询问缘由,听了儿媳的哭诉,公公一时生气,随手打了婆婆一记耳光。从此婆婆对儿媳有了成见。
眼看预产期越来越近,一次在例行产检时,发现胎位不正,石女士提出早点住院,以防不测,却遭到婆婆拒绝,声称住院要花钱太多。石女士倍感委屈,向公公诉苦,公公听罢又打了婆婆一记耳光。当时婆婆碍着公公的面不敢发火,恶狠狠地对石女士说:“我会记你一辈子!”。从此婆媳俩形同路人,矛盾激增。
因为石女士怀孕后就不上班了,婆婆主动要求带孩子,让儿媳外出打工。好不容易把孙子带到4岁,婆婆以为可以轻松点了,谁知没过多久,儿媳怀上了第二胎。一家人反对生二胎,而固执的石女士执意要生,并与婆婆发生冲突,婆婆一气之下,把石女士赶出了家门。石女士生下第二个孩子后,让自己的母亲带孩子,母亲把孩子带到2岁,再也不愿意带了,石女士就把两岁的女儿送到婆婆家。此时正是婆婆最辛苦的时候,老伴患了不治之症,住进了医院,孙子在读小学,家里又添了个2岁的女孩,婆婆一头忙家里,一头忙医院。石女士不闻不问,既不支付儿女的抚养费,也不看望公公。直到公公去世,都没有上门问候。
眼看石女士与丈夫结婚快满十年,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户口可以从江西老家迁到上海,但婆婆谈到儿媳就气不打一处来,说什么都不同意。石女士只好来到电视台求助。
现场观众都被石女士我行我素强行生育二胎,对公婆不孝,对子女不养的恶劣行径激怒了,纷纷指出石女士只有改变对婆婆的态度,积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重担,在取得婆婆的谅解后,才能解决户口迁移问题。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的石女士没有尽到母亲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加上其一系列不当做法,最终导致婆婆不同意其户口迁入上海。希望石女士能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改正,一家人团圆、和睦。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说明一下,不是说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就可以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论夫妻双方离婚与否,只要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都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这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无论父母经济条件及负担能力如何,也不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即使父母收入较低,自身生活条件差,也应首先保障子女的生存和生活。也就是说,本次纠纷中的石女士不能以自己收入不稳定或较低,来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将一儿一女都交给婆婆抚养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在石女士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子女有权利要求她给付抚养费。
最后,依据相关规定,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因此石女士若要将户口迁入婆婆所有的房屋处,一定要征得婆婆的同意,求得婆婆的谅解才是石女士应该要做的事。
杨晔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