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权利宣言。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
所有的立法,都是因为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要让社会有序运行,法律就不得不重新考量权利义务。
今天上午,上海代表团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那些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设计之所以要写进大法,其间的社会背景是什么,立法的价值取向又是什么?
保护个人信息
共享以保护为前提
如果生病了,在北京看了病,到上海再看看,如果利用大数据流通,在北京就医的各项数据,上海的医生就可以马上看到,不必患者从头到尾再查一遍。
无论是节约患者支出,还是提高诊治效率,大数据的好处显而易见;病人恐怕也不会说,这些数据,都是我的隐私不准共享。
这样的便利,需要确立一个前提:个人信息的大数据利用,法律是否允许共享,以及如何共享?
伴随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进程,人、物和组织运营日益数据化,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成为社会有效运营的重要支撑。如何在个人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数据为经济活动、社会治理服务,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话题。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可以说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规范。“决定”所确定的规则被吸收到2013年后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另外,也有一些行业性立法,比如统计法、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政府等特殊行业的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保密义务或不得泄露义务,也构成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这些立法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目的、定位和保护方式,存在不足。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过于依赖个人同意或事前控制。
“按照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规则,一切非经同意的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使得我国个人信息的利用,离开‘同意’,就寸步难行。”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邵志清说,“事实上,要适应时代发展,就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不是保护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支配,而是在使用过程中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也不能忽略对个人信息正当使用的保护。”邵志清说,立法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信息的利用。
对此,面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第114条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这意味着: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个人信息可以依法利用、流通;保护不是控制,而是不受侵犯。
今后,有了民法总则的开宗明义,无疑有利于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性质、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定位的正确理解,无疑有助于个人信息正当合法的使用,解决大数据应用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尴尬”。“建立我国个人信息分类规范体系,明确个人信息正当合法使用的规则,建立事前和事后的隐私风险防控体系,更有利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让个人信息保护更合理、更有序。”邵志清说。
修订监护制度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近年来,随着“闪婚”“闪离”成为流行词,离婚率居高不下已成不争事实。全国法院的离婚案件逐年递增,单亲家庭增多,给社会及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必然导致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发生事实上的改变,无论如何,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都是一种伤害。
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不可遏止,老年人家庭多呈现空巢化、少子化。传统上,家庭养老是我国主流养老方式,子女是赡养第一责任人。但未富先老,家庭空巢化、少子化的现实,也让老人的监护,成为无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面对这“一老一少”,民法总则草案的“监护制度”做出了创制性规定。
监护,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民事行为能力不足。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从年龄划分人群的角度而言,过去监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只包括未成年人,不包括老年人,民法总则草案的监护制度涵盖了‘一老一少’。”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欧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说,老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是子女,也可以是社区基层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这样的监护制度,让老年人权益保障更有法可依。
此外,“在离婚案件中,不少夫妻往往最先考虑自身利益,关注财产的分割,对子女抚养权的考量也往往基于财产的获益程度而定,并非从未成年人真正的利益出发。”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秘书长姚海同说,如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万千家庭的幸福。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第31条明确: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同时,第36条明确: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有了民法总则草案监护制度的价值取向,无疑有助于今后在婚姻家庭立法中,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监护人的确立、抚养人的确立、探望权的确定、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等诸多方面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姚海同说。
延长诉讼时效
未成年能秋后算账
买房子,不少人买的是期房,从交纳定金、首付到拿钥匙,最后登记产权,少则一两年,多则两三年。凡是成了业主的人,十有八九,都这样。
做生意,订购一批空客大飞机,签合同的时候,飞机的轮子恐怕还长在某个海岛的橡胶树上。没有三五年,飞机不会出现在停机坪上。
这,就是交易方式的时代变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交易,已并非主流。当代交易,一旦发生诉讼,诉讼时效,该如何设定,才能更适应时代特征和现实需求?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长久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2年,这意味着,超过2年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时代变了,2年,显然不够用。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第191条第一款明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以便适应新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和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这也有利于诚信社会建设,更好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孙宪忠说。
此外,在近年的媒体报道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备受关注。在追究侵害者的刑事责任之外,如何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便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如果,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时间,已经超过了2年,民事赔偿诉讼,如何提起?
为此,民法总则草案第194条给出了创制性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这样的规定,意味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无论受侵害的时间是在幼儿期,还是少年期,即便当时没有追究侵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18岁成年后,依然可以秋后算账,要求民事赔偿。
草案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提起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寻求法律救济机会,更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民法总则的立法价值取向,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