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预付式消费方式遍布生活方方面面,健身房、美发店、儿童游乐场等不少消费领域都采用办卡消费,伴随而来的店铺关门无处退卡、卡内余额无法取现等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针对预付式消费问题频发的情况,《条例》除了规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等以外,还明确,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十五天内有“后悔权”。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如果预付卡经营者“卷款逃逸”将定性为“欺诈”行为。
此外,针对近年来反映较为强烈的不法分子打着“专家讲座”“名医义诊”等活动误导消费者购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视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在7天内无理由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