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让人看不懂
在松江区的一个小区,业主们反映,业委会自己操办超百万元的工程,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监管,在报账时,仅更换一幢楼44个LED灯,账面上就多出了171个。但是,业委会拒绝查账后,业主们反映至居委、街道、房办等多个部门均无下文。不愿透露姓名的多个大型小区业委会主任反映,房办人员除了在成立业委会时来现场指导外,基本上就见不到了。
谈及对业委会的监管,有的业主认为,可以尝试着在小区成立业主监事会来监督业委会。但是,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切权力来自业主大会,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其独立的权力。因为监督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权力,法律法规也没有将监督业主委员会规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中。
探索监管程序
不过,有的小区已在这方面有所探索。如浦东新区北蔡镇锦绣华城四街坊根据业主们建议,采取业委会领导与居委会领导“交叉任职”的方式来引导小区自治。这里的业委会主任,由居委会委员兼任,业委会副主任由居委会主任兼任,一举改变了过去业委会难监管的局面。
杨浦区三湘世纪花城一、二期小区则根据业主们建议,以信息透明公开、各方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方式来落实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里的业委会每月开例会,会务决议全部公开,小区公共收益也逐月分项公示,业委会办公经费(议事规则内约定:办公经费仅限办公、通讯、交通费)每半年公示明细账,公共收益则全年报表制册发到每户业主家。
求助司法解决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星海律师介绍,《物权法》第78条和2016年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有法律保障的,并可以强制执行。
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效果来看,由于业主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集制度决策和执行于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大量小区就出现了业主对业委会花钱有异议,要求查看相关账目明细却遭到拒绝的情况。
赵星海律师建议,在业主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后,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委托审计单位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如果审计结果显示确实有业委会成员涉嫌侵害业主权益、徇私舞弊或者涉嫌犯罪的,可以通过诉请至人民法院进行撤销或者报警等方式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本报记者 罗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