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有一套公房,是父亲单位分的,承租人是父亲。分房时,公房还不能买成产权,只能是使用权的。1994年,第一批可以把公房买成产权房时,父母就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当时买房是件大事,虽说只有不到一万元,但在那个年代算是一笔大数目。父母和纪先生说了这事,纪先生还寄了一千元钱给父母。妹妹虽说户口在这套房子处,但对于购买产权这事,她不赞成,觉得要出那么多钱不划算。但父母说由他们出钱,小妹就没说什么。
这套房子一直是父母在住,父亲五年前因病过世。去年,母亲查出有癌症,半年后也去世了。父母生病时,都是纪先生陪在身边照顾,妹妹只是偶尔来看一下。父母的后事也是纪先生操办的,妹妹把所有的事都推给了纪先生。办完母亲的丧事后,纪先生回到自己的居住地还不到一年,就有了开始的那一幕。
纪先生的妹妹在起诉状中称,这套房由公房购买为产权房时,她是同住成年人;按有关规定,这套房是按94方案购买的,父母和她都有购房资格,当时产权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所以产权人就登记为父亲一人,但实际上,她和母亲都有权主张售后公房产权共有;母亲生前未主张的,推定为母亲对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无异议,因此,这套房子应为她和父亲共同共有,其中父亲名下的算其遗产份额。
诉讼时效期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1994年纪先生的父亲将这套房屋由公房购买为产权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直至父母去世,纪先生妹妹对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并未提出过异议。现在纪先生妹妹提出其具有购房资格,要求确认产权共有,而从这套房屋产权登记至父亲名下至纪先生妹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保护时效。故纪先生妹妹的诉请已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纪先生妹妹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