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洪女士和丈夫一起住在娘家。几年后,娘家房子拆迁,当时父亲和动迁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这次动迁,给洪女士家安置了两套房,家里都协商好,一套是父母的,一套是洪女士和丈夫的。除了在安置协议上明确写明外,在所分房屋的住房调配单上也明确载明。
拆迁后不久,洪女士和丈夫拿到了属于他们的房子。那时不像现在要花大价钱来装修,毕竟家里经济条件有限,洪女士和丈夫将新房简单收拾了一下,就搬了进去。和被拆迁的老房子比,新房还不错,面积大,有独立煤卫,有自己的房间。但以位置和方便程度来讲,新房就差了些。
入住新房后不久,洪女士怀孕了,儿子也出生在这套房子里。按说,一家三口的生活应该是和和美美的,但就是安置房办产权证的事,让洪女士耿耿于怀。安置房已经入住快二十年了,可就是没能办出小产证。为此,洪女士没少找拆迁单位,但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办产权证。
无奈之下,洪女士和丈夫找到我们。我们根据他们的讲述,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撰写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拆迁单位配合洪女士和丈夫办理这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们夫妻名下。
庭审中,拆迁单位认为他们已依约履行了交房义务,办理产权证是洪女士和丈夫自己的事,他们只是配合协助,而且目前只是住房调配单确认房屋是分配给洪女士和丈夫的,并没有法律文书确认房屋归洪女士和丈夫所有。
针对拆迁单位的辩称,我们指出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拆迁单位名下,办理产权必须有他们的协助,洪女士和丈夫两人是无法单独办理产权过户的。洪女士和丈夫就相关权属问题,向相关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拆迁单位在调解书生效且房屋产权明确在洪女士和丈夫名下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他们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