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是两人结婚前就有的公房,承租人一直是老伴,蒋阿婆嫁过来后,夫妻俩就住在这套房子里。十年前,老伴大女儿的婆家拆迁,大女儿嫌分的房子太远,一家三口就只要了钱,没有拿房子,说是用钱买离单位近的房子。还没有买好房子时,大女儿一家的户口没地方迁,就迁到了老伴承租的这套房子里。当时,大女儿和大女婿保证只要买了房子,户口马上迁走,而且不会住进来。可他们真的有了房子,就绝口不提迁户口的事。不过他们倒是也没有要求住进来,这样老伴和蒋阿婆也没有说什么。如今,这套房子要征收,大女儿上门来了,说她一家的户口在,之前没有分到房子,这次拆迁他们是同住人,有权分房子。
听了蒋阿婆的讲述,范晓杭律师对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江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