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多个省份在其《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设立了“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所谓“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即在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给予其子女一定的护理假。凡是处在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均应视其子女为出勤,工资照发。各省份规定的假期时间长短不一,一年约为10天到20天不等。该规定一出,社会反响热烈。
如何解读这一制度的意义?首先,“独生子女护理假”重在促使子女对父母多加关怀。
如顾名思义,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个护理假是用来让子女直接去护理老人的假期。实则不然。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上海等发达地区老年人的预期寿命更是接近85岁,各种老年人步入后期高龄(即年龄高于75周岁的老龄期)期才会罹患的疾患也逐渐显现。除此之外,处在认知功能障碍、心脑血管等疾病急性期的老年人都需要高度专业的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绝大部分子女都非上述专业领域工作人员,姑且不论“久病床头无孝子”这句古谚是否合理,即便子女们真能做到亲自护理上述老人,其护理的质量也是不容乐观的。更何况,一年不到一个月的假期,对于不少经常发病,每次发病都需要十几天,每天24小时需要不间断护理、照料的老人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笔者身边不少孝子贤孙也并不是通过手把手地直接护理,而是通过陪伴、嘘寒问暖、聊天、端茶送水等方式尽孝道的。因此,“独生子女护理假”的主要意义在于:子女在老人处于病患急性期时对其给予精神上的照料和慰藉。
其次,“独生子女护理假”可以有效应对“421家庭”模式带来的社会影响。这种“倒金字塔”式家庭结构衍生出了较为严重的养老问题。对于独生子女而言,“上有老”给其造成的压力丝毫不亚于“下有小”。对双职工,甚至在异地婚育、就业家庭的子女而言,现有的双休日、小长假、黄金周等节假日,基本可以满足陪伴孩子玩耍、自身的休养放松,以及小家庭过年返乡探亲等时间较短、时期可控的需求,但对父母病重时获得子女精神慰藉这一时间较长、事情紧急的需要而言,仍是捉襟见肘。对此,“独生子女假”可有效对接这一需求。
再次,“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是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很好呼应。于2015年4月再次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8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是首次将子女常回家看望老人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义务。尽管如此,目前这一条款尚属于具有前瞻性的倡导性条款,有待细化。而“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正是对上述条款的部分补充和细化,因为有了这一具体的制度设计,使子女常回家看望父母逐渐部分具备可行性。
当然,再好的制度也需不断完善。目前来看,各地引入这一制度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切实依规执行假期,如违反这一制度是否定有罚则应对,独生子女的请假自由与本单位工作秩序的维持之间如何协调等问题都未见提及,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另外,是否可将适用条件放宽,不再限于老人生病住院期间等,也值得探讨。(作者为留日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