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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沈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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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制度创新,为社区矫正工作增加警力
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沈国明
潘高峰
  社会文明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建设中,社会矫正制度亟待完善。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经过长期的实践,他们提出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枫桥经验值得社区矫正工作借鉴和运用。

  我国主要刑罚方式既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监禁刑罚,也包括在社区服刑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即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执行刑罚。众所周知,对犯罪不应重打击轻预防,重打击轻预防是治标不治本,标本兼治,以防为本,才是减少犯罪的根本手段和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通过非监禁刑罚执行也就是社会矫正,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让罪犯为自己罪行付出代价,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能让刑罚发挥教育指引功能,影响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社会矫正需要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但是,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在力量配备和社会参与方面目前仍面临不少困难,制约了社会矫正制度在刑罚预防犯罪,特别是预防一般犯罪方面功能的充分发挥。随着社会管理中心下沉,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处于“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无暇顾及社会矫正工作,对罪犯生活保障救济帮扶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对个别扬言不给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就报复社会的罪犯也没能力打击。

  从法律制度设计上看,刑罚是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违法中最严重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民事违法责任、行政违法的兜底保障,也是对违法人最后的救赎,同时,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为是刑罚,社会矫正工作完全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会有一定困难,需要相关国家机关参与。基层呼吁,应当增加民警力量,至少一个街道应当有一名专管此事的民警。但是,全市警力很紧张,将在其他岗位的民警调至社区做社会矫正工作不太现实。

  鉴于劳教制度已经取消,建议将原先在这些机构工作的民警充实到社区矫正一线,以解决人手不够的问题。十九届三中全会推出的党政机构改革力度很大,突破了不少以前认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和壁垒,在这种大背景下,司法民警与公安民警之间的界限不应成为调配社会管理力量的障碍,上海应当以改革的精神,实现制度创新,以解决这个问题。

  (潘高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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