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鲍二先生注册了一个名为“总有刁民想害朕”的微信号,在“鲍氏宗亲群上海会”“华夏鲍家群”“鲍氏论坛”等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信息,包括“各群可是安静了,山寨鲍氏总会董事长鲍一被中央纪委监察局逮捕,山寨鲍氏总会彻底土崩瓦解了,涉嫌非法集资几亿元,非法在党内拉帮结派,建立山寨社团,以权谋私。这位董事长胆子真不小,拉虎皮扯大旗……人间正道是沧桑”等内容。虽然在群内遭到了部分人的对质、争执,但由于微信群里动辄数百人,许多群成员不明就里产生误解,以上言论还是对鲍一先生造成了名誉上的冲击。于是,鲍一先生诉至长宁法院,要求鲍二先生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在法庭上,鲍二先生却说自己不认识鲍一,也不知道是谁发布的侵权微信。他承认,发布侵权微信所使用的账号是自己注册使用的,但是自己“手机是不锁的,也没有密码……也不知道是谁拿手机发的微信”。对此长宁法院指出,手机是较为私密的通信工具,从常理来说应在其本人的掌控之下,如果他人加以使用,本人也是应当知晓的。因此,法院对鲍二先生的抗辩不予采信。
鲍二先生又提出,微信内容中所提到的鲍一先生成立“山寨社团”、进行“非法集资”均是事实,因为据其了解,鲍一先生曾在上海组织鲍氏宗亲开会并收取捐款,曾被人举报。对此,鲍一先生回应,自己确实于2016年召开过一次“鲍氏文苑座谈会”,有300余人参加,但活动已报公安局备案,不是非法活动,虽有人举报,但警察介入之后查明该活动中不存在非法行为。
长宁法院认为,公民虽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但不得借检举、揭发之名损害他人名誉,司法机关并未认定鲍一先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鲍二先生所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据该案件主审法官傅君介绍,构成名誉侵权必须满足4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本案中,鲍二先生发布侵权微信的行为具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鲍一先生名誉受损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确定鲍二先生构成对鲍一先生的名誉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鲍二先生随后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于近日维持了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