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被害人周先生向上海一家所谓的资产管理公司借款8.5万元,该公司以“违约金”、“保证金”及“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周先生签订25万元虚高金额的借条,并完成银行走账。之后周先生还款3.9万元。次年1月,该公司将周先生虚高金额债务,以24万元价格,转单给了另一家同样经营放贷业务的公司。这家公司又与周先生签订70万元虚高金额的借条,且完成银行走账。最后,在放贷方联合“套路”及威逼下,周先生被迫还款61万元。
经查,该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操纵者,是陆某控制的诈骗团伙。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的负责签订借条、走账,有的负责讨债、对借款人名下房产进行非法网签锁定。而作为团伙负责人的陆某,则负责客户招揽、业务洽谈、对其他放贷公司客户平账和讨债等。
在陆某的协调和指挥下,该团伙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条,并完成银行转账,制造借款人已经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等借款人落入“圈套”,诈骗团伙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借款人违约,并采取各种方式诱骗、逼迫借款人按照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
至案发,陆某团伙共从6名被害人处,诈骗钱款414余万元。2016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陆某所谓的资产公司涉嫌犯罪,遂将陆某及团伙成员抓获归案。
在另一由朱某控制的犯罪团伙中,其成员分工与诈骗策略与陆某团伙相似。2015年起,朱某纠集李某等6人,租用办公场地,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资金借贷业务,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采取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与其他犯罪团伙间虚假平账进一步虚增借款金额,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至案发,共有11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377余万元。警方在发现朱某团伙涉嫌犯罪后,将团伙成员抓获归案,并依法冻结朱某存款120余万元及扣押其名下奥迪轿车一辆。
2017年10月,黄浦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将陆某团伙的4名被告人以及朱某团伙的7名被告人分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起案件中,陆某团伙与朱某团伙分别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个团伙犯罪目的明确,以陆某、朱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有具体的分工事项,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固定性,是犯罪集团。陆某、朱某等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他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