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蔡阿姨治疗基本终结以后,经鉴定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颈骨折,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分别评定九级、十级伤残;酌情给予营养90日,护理期180日;可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酌情给予营养15日,护理15日。在后续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大部分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但是认为蔡阿姨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国外进口的药品和器材,总计三万多元,按照王先生车辆投保的商业险条款约定,属于理赔范围以外的部分,应当由王先生自己来承担。但是,王先生觉得自己为车辆投保了100万的商业险,还投保了不计免陪附加险,所有的赔偿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为此,蔡阿姨家属向“新民交通法援”平台咨询,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赔偿医疗费中的非医保部分,那么就应该由王先生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法援律师告诉蔡阿姨,其受伤后,拥有完全自主的就医治疗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病情,按照医生的建议,选择最适合自己治疗和康复的药品、器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治疗。一切合理的医疗费用,都属于赔偿范围。医疗费项目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项目,与肇事方王先生无关。保险公司所说“非医保部分不予赔偿”,其依据的是王先生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条款的约定,这个约定在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司法审判中,基本上不被法官认可,均视为无效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另外,法援律师还提醒伤者注意,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是不能使用医保支付医疗费的,因为这是他人侵权所致,医疗费需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使用医保支付医疗费,那么统筹账户中支出的医疗费,即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并非伤者个人账户支出,是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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