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人员于1月2日下午对“格加电热”旁的雨水井废液和河道水体进行现场采样后,立即送奉贤区环境监测站分析,依据监测报告,该公司超标排放;与此同时,也对该公司产生废液的蚀刻电热膜工艺用电箱进行了查封,防止污染物继续产生和外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排放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需要做好行刑衔接移交工作,相关部门已于1月7日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