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明确,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意见稿指出,个人信息出境前,网络运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申报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条款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是否有损害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历史、是否发生过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等内容。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出境记录并且至少保存5年。
根据意见稿,出现网络运营者或接收者发生较大数据泄露、数据滥用事件等情况时,网信部门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暂停或终止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此外,对违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