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余先生的祖父母相继过世后,就大伯一家住在老房子里,祖父母在生前未留有遗嘱。上世纪80年代,老房子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使用人明确为余先生的大伯等,共有情况为余先生的大伯和父亲。后来因为老房子年旧失修,就由大家出钱进行了维修。
去年底,老房子所在地块遇征收,余先生的大伯和父亲都已过世,余先生的堂兄就代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老房子被征收后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余先生的堂兄及家人认为,老房子是他们家重新翻建修建的,征收时认定的面积远大于土地卡上登记的面积,因此,属于祖父母遗产的部分只是土地卡上登记的面积,其余面积是他们家里建的,与祖父母无关。余先生及家人认为房子是祖父母买的,当然全部都应该是祖父母遗产,而当时危房维修时,余先生的父亲也是出了钱的。余先生及家人也提出,由于余先生堂兄及家人长期居住在老房子,同意他们适当多分一点。可双方谈不拢,余先生的堂兄将余先生及家人告上法庭。
房屋权利不仅仅限于地上建筑物,还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并且土地价值远高于地上建筑物——房屋本身的价值,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是一个整体,不可能拆分。根据“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由于老房子是由祖父母出资购买的私房,不仅包括房屋本身,还包括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即使老房子由余先生的堂兄一家翻建维修过,也不能将由他们翻建维修的部分排除在祖父母的遗产之外。征收时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的全部面积都属于祖父母的遗产范围。
关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与继承,由于祖父母生前未留有遗嘱,余先生堂兄一家长期居住在老房子处,多年来对房屋进行过保养和修缮,在此基础上,余先生及家人也同意堂兄及家人适当多分一点。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全部面积都属于祖父母的遗产,判决余先生及家人取得了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