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老伯和杜阿婆是再婚夫妻,两人结婚时都已年过半百,双方的子女也都已成年。岳老伯的妻子过世的早,是他一个人把3个子女抚养成人,可3个孩子没一个孝顺的,平时根本不来看岳老伯,只有在有事需要岳老伯的时候才来。后来家里老房子拆迁,岳老伯把自己的份额都让给了3个子女,他们却都嫌弃岳老伯,岳老伯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再婚后,杜阿婆将原来家里的小房子出售,女儿小萍又添了些钱,给他们二老买了一套新的商品房。岳老伯想到自己百年后,子女有可能对这套房子动歪脑筋,就和杜阿婆一起去公证处立遗嘱。在这之前,岳老伯也自己写了遗嘱,交给杜阿婆,内容是由于新房子是杜阿婆和女儿小萍出钱买的,他自己的子女在生前并不孝顺,他是被子女赶出家门的,所以在他百年后,他的房子和存款都由杜阿婆和女儿小萍继承。
在接受了杜阿婆和女儿小萍的委托后,我们调查了岳老伯在公证处保管的自书遗嘱,其中写明了在他过世后,他的房产和存款都由杜阿婆的女儿小萍继承。
庭审中,我们提出岳老伯所写的两份遗嘱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鉴于岳老伯在公证处保管的遗嘱形成时间在后,故依据该遗嘱,岳老伯名下的房产及存款都应由小萍继承。
作为原告的岳老伯的亲生子女提出,岳老伯在与杜阿婆再婚时,小萍已成年,因此,小萍并未与岳老伯形成扶养关系,不是岳老伯的法定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我们认为,《继承法》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对之前的遗嘱,小萍已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在公证处保管的遗嘱,小萍是诉讼中,律师调查后才得知内容,并在知道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不存在原告所谓的放弃一说。
本案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岳老伯的子女认可了遗嘱的内容,岳老伯名下的房产及存款由小萍来继承。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