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是父亲单位分的,母亲过世后,父亲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之后,这套房屋就由父亲一人居住,直到父亲生病住院。父亲走了以后,这套房屋就空关了。父亲在世的时候,曾经写过两份书面的材料,将其中一份给了何先生,另一份给了何先生的姐姐,两份材料的内容都差不多,其中都写到:“我想了好多次,何家留下来的只有这个房子,在我过世后交给孙子小勇继承接管,不可以转让,不可以出售,永久保管好,因此我特请公证处为我公证”。这两份材料的落款都写的是申请公证人,没有写具体日期。
父亲写这些材料的本意就是先让何先生和他姐姐看一下,并不是说以这两份材料为准,是以办理公证的内容为准。因此,何先生和姐姐也就没有当回事。何先生手里的一份,在父亲生前,就给了侄子小勇的父亲,也就是何先生的大哥。因为大哥称想将父亲生前写的东西作为纪念留存,所以姐姐手中的一份材料也在一年多前给了大哥。侄子小勇就是拿着这两份材料,起诉了何先生和其兄弟姐妹,侄子小勇认为这两份材料就是何先生父亲所立的遗嘱,因此他有权依遗嘱继承这套房屋。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是法律行为,《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严格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遗嘱又是遗嘱人对其个人名下财产的终意处分,意思表示必须清楚明确,仅个人意愿或者想法表达并非遗嘱。本案中,侄子主张继承该房屋的依据是两份材料,但这两份材料并未注明遗嘱形成的年、月、日,形式上不完整,而且被继承人何先生的父亲在材料上载明的身份是申请公证人,非立遗嘱人,其遗嘱意愿尚未通过公证转化成确定的遗嘱内容。故这两份材料不是何先生父亲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庭审中,侄子确认早就看到过这两份材料,并知晓其中的内容。因此,即使这两份材料为何先生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侄子未在法定的两个月的期间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现在侄子依据何先生父亲生前所写的两份材料主张继承该房屋,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侄子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