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生曾经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第一次婚姻跟前妻生了一个女儿,好日子不到两年,妻子忍受不了他终日夜不归宿的德性,带着女儿离开了他。如今女儿已长大成人,他却没有补贴分文。离婚两年后他又再婚了,第二年生下一个女儿后,他依然天天在外逍遥。第二任妻子便丢下女儿,与他人重新组织了新家庭。可怜老母亲这边要补贴儿子,那边还要抚养孙女,石先生对女儿从来不闻不问。第二次婚姻失败后没多久,石先生与一位从事旅游业的女子好上了,两人同居了10年,期间所有开支均由该女子供给,母亲对这位女子也很满意。按理两人应当办理结婚手续,但石先生认为打了结婚证就要负责任,竟与该女子不明不白地混了10年,该女子再也不愿意等下去,就与石先生分道扬镳。后来,不甘寂寞的石先生又与一位有夫之妇勾搭成奸,期间,这位痴情女子不断给石先生买衣服,给零花钱,石先生心安理得地当起了“小三”,与她混了5年。今年上半年东窗事发,该女子的丈夫一怒之下与妻子分了手。母亲满心希望他们俩能终成眷属,可石先生却又在KTV结识了一位小他20来岁的四川女子。不明就里的四川女子被石先生花言巧语迷惑,执意要嫁给他。但四川女子不会给他钱,每次出去都要石先生买单。没钱的石先生便想出一个“妙计”,把家里唯一的房子卖了,与该女子到四川去过农家生活。于是,他回家以不愿意与父母同住为由,让母亲交出房产证。听说儿子要卖房,母亲这时才如梦初醒,悔不该太宠儿子。
石先生与母亲一起居住的房子是动迁安置房,当时拿到产证后写上了父母及石先生三个人的名字。前几年母亲对儿子终日不思上进,感到失望,为了防备儿子对房子起意,便将自己和老伴的名字退下,加了孙女的名字。现在石先生要卖房,老人该怎么安顿?户口又能迁往哪里?这些问题不解决,卖房当然无法实施。石先生到调解场地求助,自然遭来观众、观察员的怒斥。我告诉他,保护老年人的法律有规定,子女不仅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且要保障父母的住房。
回访时,我见到了石先生身患老年痴呆症的父亲和身患绝症骨瘦如柴的母亲,批评了母亲过于宠爱子女。母亲对此也懊悔不已。我当然也严厉批评了石先生,他现已年近六旬,做儿子对父母不孝不尊,啃老至今;做父亲对子女不教不养,不尽抚养义务;做丈夫对妻子不忠不爱,把婚姻当儿戏。同时,我劝他应该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房子绝对不能卖。我还提了两个调解方案,一是父母别指望石先生会赡养他们,不如住敬老院,日常生活有照料,所居住的房间可以出租,房租补贴养老。二是石先生居住的房间出租,房租补贴自己到外面租房。石先生表示与母亲商量商量。
人民调解员 笤碣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石先生的种种做法实在有欠妥当,诚如调解员所言,他为人子女,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为人夫,没有做到忠实和尊重;为人父,从未尽抚养义务。希望他能从调解中,反省自己的过往,多为身边人考虑。
这里我们再次从法律上讲一下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由此可见,为人子女应当对父母履行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这个赡养义务,不仅仅是指从经济上帮助父母,还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料父母的生活,并且从精神上关心父母。对于老年人所有的房屋,子女不要想着法去侵占,不应为了一已私利,便置父母于不顾,根本不去考虑父母的居住问题,而一意孤行。
同时,子女们还要明白,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