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今年初,老房子征收后,一切都有了变化。被征收的老房子是私房,权利人登记为姜女士的母亲,而父母过世后,权利人一直没有变更过。房子是由大哥出租的,征收时,征收单位就找了大哥,由大哥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姜女士在得知征收的事后,就和大哥提出如何分。其实本来姜女士也没有想那么多,只要大哥象征性地给自己些就可以,因为二哥身体不好,大哥家条件也一般,所以姜女士也不想和他们争,不想因为征收的事和家里人搞得不开心。可让姜女士没想到的是,大哥说老房子征收和姜女士没什么关系,姜女士在结婚后就搬离了老房子,户口也迁了出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没有回来再要娘家东西的道理。
姜女士听到大哥的如此说辞后很气愤,就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她要回属于她的份额。针对姜女士所述的情况,我们先开展了前期的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的内容,将姜女士的两个哥哥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我们提出,被征收房屋为私房,产权虽登记在母亲名下,但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父母的遗产,姜女士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的老房子。在老房子已被征收的情况下,姜女士作为共有产权人理应取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意见。大哥他们自愿给付姜女士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