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小美携女儿又将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三人共同共有的这套安置房,产权判归小美和女儿所有,小美和女儿给付方先生三分之一房屋折价款。而这套房屋自取得后,就由父母和方先生居住使用。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不动产或动产时可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赔偿。这套房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属于方先生、小美和女儿共同共有,现方先生和小美的婚姻关系已解除,可请求分割。虽然女儿随小美生活,但方先生和女儿的父女关系并不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所以女儿要求分割房屋,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房屋的分割方案,法院应综合房屋来源、当事人在房屋中的份额,双方实际居住状况等因素来判决。这套房屋中,小美名下的产权份额应归方先生所有,由方先生给付小美折价款更为妥当。这套房屋来源于动迁安置,方先生在用动迁利益订购安置房屋还支付了差价款,该部分差价款是方先生婚前所购房屋的出售款,应视为其个人出资。据此,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法院应根据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房屋价值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房屋折价款的金额。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归方先生和女儿共同共有,由方先生给付小美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