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时,这套私房年久失修,加上周女士也结婚了,人多房小,有点不太够住,这样就由周女士夫妇和父母共同出资,将这套私房翻新。周女士的儿子也出生在这套私房内。父母一直由周女士夫妇照顾。在这期间,姐姐离婚又再婚,再婚后,户口不仅迁出了这套私房,人也搬往丈夫家住。
前几年,母亲因病过世。周女士夫妇在他处买了一套商品房后,便带着父亲一起搬离了这套私房,住到了新家。这套私房由父亲租了出去。去年,这套私房遇征收,这时,周女士才知道,原来多年前,父母竟然和姐姐一起去了公证处,父母把一楼的一间房赠与了姐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按父亲的说法,当时和姐姐说好的,这间房给了她,其他的就归周女士。姐姐同意了这个方案,父母才会把这间房赠与给她。但现在姐姐不承认这件事,她理直气壮地称,父母觉得平时对周女士太好了,家里的钱都给了周女士,怕她吃亏,才将这间房赠与给她的。
征收时,父亲身体不好,便委托周女士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款。而姐姐的那间房,即由她自己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拿到了征收补偿款。可姐姐拿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后,并不罢休,将周女士一家还有父亲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给付她六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姐姐认为,这套私房所有征收补偿款都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母亲所有,母亲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对属于母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她有继承权。
周女士拿着姐姐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我们作为她的代理人,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庭审中,我们提出,征收补偿利益并非全部属于父母的财产,其中只有基于房屋本身的相关评估价值等归产权人所有,其他奖励费等应属于对房屋使用人的补偿,即归户籍在册的父亲和周女士一家三口所有。另外,对于母亲的遗产继承,因母亲生前一直由周女士夫妇照顾、赡养,姐姐从未照料过一天,故对于母亲的遗产姐姐应少分,周女士应多分。
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大家达成调解协议,周女士在期限前给付姐姐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金额远小于姐姐主张的六分之一。
范晓杭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