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24岁留学生汪某从日本返回上海。刚下飞机的他,在机场因留学费用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竟然从包内抽出两把尖刀,将其母刺成重伤。
同年10月30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法院查明,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该案是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被告人已经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