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上世纪八十年代结婚,孩子已经长大成人。我是一名小学老师,老公自九十年代下海经商后,运气一直不错。目前他是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一家是商贸公司,另一家是实业公司。最近老公与他公司的一个女研究生搞得火热,还当面提出与我离婚。请问律师:法律对公司股权处理有何规定?我是否可以做其中一家公司的股东?
律师答问:
离婚时,双方约定将股权给予持股的一方,另一方给付对价补偿,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若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给付另一方时,即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则需过半数公司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权,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该股东的配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咨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热线,或手机13301969336。网址:www.1awyer-sh.com.cn东方法律服务网,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号1403室。)
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
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将于4月7日9-11点在淮海中路1555号上海图书馆(西门5304室)举办公益法律讲座,特邀资深婚姻专业律师菅峰为广大读者讲解有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法律问题。上述活动详情可登录“东方法律服务网”(www.1awyer-sh.com.cn)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