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表示,《征信业管理条例》已于3月15日正式实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在完善征信业管理制度框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是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和退出的需要。《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征信机构退出征信市场进行了规范。二是加强对征信机构日常管理的需要。《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从《办法》与《条例》的关系来看,《办法》是《条例》的细化和补充。
《办法》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整个框架包括六章,三十九条。
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办法》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办法》根据《条例》授权,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六条对设立个人征信机构所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还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其次,《办法》加强了对个人征信机构的机构管理,对个人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后,《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防止信用信息在征信机构退出过程中出现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