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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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哥哥欲独吞动迁利益,剧情却发生大反转
韩迎春
  小刘和哥哥大刘为动迁之事闹翻了,哥哥说小刘已享受过动迁利益,所以这次动迁的全部利益都是自己的。无奈之下,小刘找到我代理诉讼,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享受过动迁利益无法分得一分钱的,居然是哥哥自己。

  小刘的户口在一套承租公房内,大刘的户口也在其中,原本该房的承租人是他们的父亲。上世纪八十年代,大刘和小刘相继结婚成家后就搬出上述公房,大刘的户口在2004年迁往他处,两年后又迁回上述公房。小刘户口一直在该公房。1997年父亲因车祸导致瘫痪,大刘不管不问,十几年来父亲全靠小刘夫妻照顾,直到2014年4月老刘去世。其间因照顾父亲引发兄弟矛盾,两家不相往来。1996年小刘在其单位分了一套福利性房屋,他获得了房屋产权。

  2017年2月上述房屋被征收拆迁,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520余万元。在协商动迁款分配时,大刘认为小刘享受过福利分房,所有动迁利益都应归自己所有,态度坚决且无商量余地。

  小刘多方打听找到我。在阅看小刘提供的书面材料后,我给他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小刘应该享受征收安置补偿利益。首先,小刘应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中排除他处有房人,明确指出:其中他处有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补贴所购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从材料看,小刘确实购买了其单位出资参建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但是其单位出资比例只有45%,其余均为小刘个人出资,单位出资数额未超过房款的一半以上,根据上海高院的司法解答,这显然不属“他处有房”,不属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而不能享受公房动迁利益的情况。

  其次,小刘听说过大刘在他处可能享受过动迁利益的情况,根据其户口迁出又迁回的情况判断,大刘有可能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利益,这需要调查取证。一旦查实,本案他就要被排除同住人地位,那么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归属小刘一人所有。

  后小刘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调查的结果令人大跌眼镜,原来大刘早在2005年其岳父家的公房动迁时享受过动迁利益,分到了一套76平方米的房屋。本案开庭审理审理后,我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本案全部征收补偿款归属原告小刘所有,最终法院判决排除了大刘同住人地位,判决支持了小刘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实本来弟弟愿意和哥哥分享动迁利益,如果不是哥哥过于贪心想要独吞,也不会落得一分钱都分不到的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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