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典当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房屋作为当物,公司为她发放当金200万元。后李某突发疾病意外死亡,该笔典当成了绝当。李某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由于李某生前与丈夫张某育有一女小丙,因此典当公司认为,张某和小丙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应承担他们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于是将张某及小丙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李某生前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应偿还典当公司当金及相应违约金,典当公司在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张某和小丙应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其生前的债务,返还典当公司当金200万元。
【法律提示】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该条,若被继承人生前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方能适用法定继承。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张某和小丙应在继承李某遗产的同时,承担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继承的遗产应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和税款。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以不超过其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