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9日,杨先生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两桶5升装的“斯特尔比尔森黑啤酒”。超市向杨先生出具收银条,载明超市地址、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购买日期等,另开具品名规格为食品的发票一张。
杨先生购买上述商品后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就没有食用。去年9月27日,杨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一赔十”,退还货款396元,并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3960元。超市辩称,自己对销售的商品均按保质期限严格进行管理,没有故意销售过期商品的动机,而且杨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属于违约行为,杨先生购买后无法食用即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杨先生要求退还货款亦即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关于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法官表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生安全的非法行为,而不是限制职业打假。超市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本案中,即使消费者存在职业打假的动机和行为,只要他没有将所购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
章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