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许先生花了18000元购买了一条纯种灰白色雪纳瑞幼犬,取名“贝贝”。2011年3月28日傍晚,许先生带着“贝贝”在小区内“溜达”时没有拴犬链,适逢申某驾驶一辆程某名下的中型普通客车从身边驶过,正在撒欢的“贝贝”躲闪不及,瞬间被碾死于车轮之下。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申某与犬主许先生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犬死亡,申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许先生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许先生带犬进入交通情况复杂的小区,应当给犬束以犬链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现因自己失责致犬在失控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故应承担与此过失相适应的责任。而被告申某则应在其不干扰相关部门正确定责的情况下,承担与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作为车主的程某,应与申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