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轮流接送孩子
途中发生意外
岳先生与和朱先生两家是邻居关系,平时关系较好。由于各自的孩子在同一所学校念书,为了节省接送小孩的时间,两家口头约定,从2013年9月起,由岳先生和朱先生轮流接送两个孩子上学。
2014年3月某日,意外发生了。当天,朱先生驾驶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在行驶途中,小敏的脚不慎被绞进了车子的链条,导致脚趾严重受伤。为医治小敏,岳先生夫妇花费了1万7千余元医药费,而朱先生在支付1万2千元后便拒绝赔偿。为此,小敏的母亲将朱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5千余元。
小敏母亲在庭审中指出,双方约定使用汽车接送小孩,但事发当天朱先生为图方便,驾驶着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根据交通法规,用摩托车搭载年仅8岁的未成年人是违规的,故朱先生应当对小敏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送学行为
是否属于“义务帮工”
朱先生则认为,双方的确就轮流接送小孩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但并未就接送方式作出约定,事发当天也并不是他第一次用摩托车送两个孩子去学校,小敏的父母应当知道其曾使用摩托车接送小孩,且并没有表示过反对。况且当天之所以发生事故,主要是因为小敏从摩托车上跳起来导致的,对此小敏的父母存在教育管束不力。此外,朱先生还主张自己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关于朱先生曾驾驶摩托车送两个孩子上学的事实,小敏母亲表示并不知情,她和丈夫岳先生一直以为朱先生是驾驶汽车送小孩上学的,小敏回家后也从未向他们提起过乘坐摩托车去学校的经历。对此,朱先生也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过错造成人身伤害
邻居承担9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者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义务帮工首先须符合无偿性要件,而无偿性并不能仅仅理解为帮工者实施帮工行为不要求对方给付金钱,而应当理解为帮工者不向对方要求给付包括金钱、劳务、权利等任何对价。在本案中,小敏父母与朱先生之间达成轮流接送小孩的协议,系以各自的劳务为对价,因此朱先生义务帮工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朱先生家中有适宜接送两个未成年人的汽车,故按常理应用汽车接送。现朱先生未举证小敏父母同意或明知其用摩托车接送两个未成年人,故朱先生对小敏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具有明显过错。同时,由于朱先生用摩托车送小孩已有一段时间,但小敏父母对此未有察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朱先生对小敏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