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收费超过标准200元以上或者超过标准2倍以上;
(3)不使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车费发票且多收费的;
(4) 恶意捉弄、侮辱或殴打乘客的;
(5)被处暂停营业期间继续营业的;
(6)利用客运服务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故意造成计价器失准或损坏,以及利用其它手段舞弊的;
(8)被处行政拘留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窃取乘客卡内资金的;
(10)擅自将客运服务车辆交与非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
(11)驾驶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12)假冒出租汽车或者驾驶假冒出租汽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