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
《规定》介绍,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为了促进建筑垃圾在源头减量,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
为了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本市鼓励通过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以及施工单位采取道路废弃沥青混合料再生、泥浆干化、泥沙分离等施工工艺。
本市还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无强制使用要求的,鼓励优先予以使用。
建设工程垃圾处置前必须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取得处置证后才能进行处置。
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