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套房两次诉讼
普陀房屋原登记为杨阿姨夫妇及阿敏三人按份共有,各为1/3。在阿敏父亲去世后,为对该房屋办理继承手续,杨阿姨与阿敏各占1/3,并共同共有1/3。由于杨阿姨想置换房屋,而阿敏不便回国,于是她向杨阿姨出具了共同出售普陀房屋的委托书,委托母亲全权处理该房产。
2013年9月,杨阿姨以175万元的价格将普陀房屋出售。2014年3月,杨阿姨购入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米的新房,总房款153万元,登记在自己名下。
阿敏得知情况后,将杨阿姨告上了法庭。阿敏认为,双方对于共同置换房屋是形成了共同的合意的,而杨阿姨却将松江房屋登记为其一人。协商无果,阿敏于2016年8月,向松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与母亲共有。经法庭释法说理,阿敏随后撤诉。
不曾想,时隔半年多,阿敏再次起诉,要求杨阿姨向其返还普陀房屋售房款中属于其的份额即售房款的一半875000元,同时要求杨阿姨赔偿其损失,即松江房屋目前市场价扣除当时购入成本价之余额的一半102万元。
是否构成共同购房之合意
庭审中,阿敏向法庭出示了2013年1月其委托杨阿姨共同购房的委托书材料,杨阿姨对于共同购房的委托书,明确表示未曾收到,双方从未有过共同置换房屋的合意。杨阿姨认为按照产权登记其与阿敏各享有普陀房屋1/2的产权,但其出售普陀房屋后,阿敏多次通过视频形式表示将普陀房屋的份额赠与母亲晚年所用,也从未向自己主张过售房款。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杨阿姨基于原告阿敏的委托将普陀的共有房屋出售后,虽又购买了松江房屋,但登记于其一人名下,阿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杨阿姨收到并接受了阿敏的委托或者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松江的房屋,阿敏为此提供的委托材料未得到杨阿姨的确认,且该委托书的意思表示也不明确,内容也不涉及共同购买松江房屋,故难以确认双方形成了共同购买松江房屋的合意,据此驳回阿敏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