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宋和小宣本是一对恩爱小夫妻,他们于2015年5月5日结婚。这一年,小宣娘家还迎来动迁,分得两套动迁房。但根据政策,宣家分到的动迁房超出房屋面积部分需补差价。
宣家遂与宋家商议,由宋家出40万元差价钱,宣家则在其中一套动迁房的房产证上加上小宋名字。宋家同意了亲家的建议,遂于2015年12月30日向宣家转账40万元。
但宣家顺利办完两套动迁房产证后,宋家发现,两本房产证上都没有小宋的名字。宋家要求宣家履行此前承诺,却遭拒绝,甚至连返还40万元的要求,都遭宣家推诿不还。
本案原告为小宋的母亲史女士。她将亲家母马女士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返还40万元及利息。
被告马女士不同意史女士的诉请。她辩称,女儿女婿此前在筹备结婚期间,宋家说婚礼不想置办新东西,打算直接给宣家40万元开销。因此这40万元应算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后宣家要补齐拆迁房屋差价,但因家中的钱都用于置办婚庆了,于是向亲家讨要原先承诺的40万元“彩礼”钱。马女士还称,原、被告从未约定要在动迁房算上小宋的份额。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史女士向马女士汇款40万元,汇款凭证显示,“附言:购房”。同年12月31日,被告将该40万元用于交纳安置房屋差价,而小宋并未因此获得被告家安置房屋的权利。另查明,2017年8月1日,小宋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宣离婚,但法院于同年8月28日判决不准离婚,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质是原告给付被告的40万元是否属于赠与?由于被告对赠与这一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又予以否认,故法院难以采信。且原、被告双方只是亲家关系,原告给予被告较大数额钱款,但钱款的用途与结婚、与原告儿子均无关联,从常理判断,也难以确认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占有原告40万元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